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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階版]公寓大廈社區經營:認識社區會議(1)
發表時間 2010/10/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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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階版]公寓大廈社區經營:認識社區會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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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與會議有關之名詞說明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指區分所有權人(即「屋主」)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一般民眾會以「住戶大會」來稱呼之。
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多數社區會在選在年底搭配尾牙等節慶活動舉辦。
三、區分所有權人具會議出席當然資格,可提出討論議案並參與表決,而會議之列席資格,則由社區依據實際需求考量是否開放給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實際居住者參與。

★ 管理委員會議

一、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管理委員定期舉行之會議。
二、管理委員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
三、當屆各管理委員具會議出席當然資格,可針對社區管理實際需要提出討論議案並參與表決。

★ 臨時會議

一、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臨時會,主要是在社區發生重大事故(如:災害造成硬體設備重大損害或社區管理事務發生重大爭議等情形)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召開;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的目的與理由請求召開時,得於定期會議外加開臨時會議。
二、若為管理委員會議之臨時會,則由當屆管理委員依社區管理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委員共同召開。

★ 區分所有權比例

一、即每位區分所有權人所持權狀的持分數。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出席數、表決數採「區分所有權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兩種計算方式,需同時達到標準才為有效之會議、決議。

★ 委託書

一、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議之應出席者不克參與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代為執行表決。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受託者可不必受限於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是區分所有權人的親屬、房客等關係人,但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議者僅能託付其他當屆委員代為行使出席、表決的權力。
三、以委託書受託出席者,其所持份之區分所有權比例若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即所有屋主持份的合計數)五分之一者,超過的部分不予計算。相同的如果受出席者,其代表的區分所有權人數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數的五分之一,超過的部分一樣不予計算。
四、上項對於委託權設限之用意,在於維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公眾代表性,不讓少數人因取得委託資格而壟斷決議方向。
五、委託書建議應載內容:

委託人姓名與簽章

所有權比例數(作為統計區分所有權比例出席總數用)

受託人姓名與簽章

委託事由(註明會議名稱與時間)

委託期限

簽署日期

★ 與會議有關的關鍵數字

 

 

資料出處:《公寓大廈社區經營培力手冊》
編採單位: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台北縣蘆萩社區大學、北台都會(台北縣/市、桃園縣、基隆市)各標竿型公寓大廈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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